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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加快制定《电梯安全条例》

发布:2018-04-09 09:55:09  浏览次数:1090

2018年全国两会正在北京召开。很多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提案、建议被逐一呈现。


从全国政协十三届第一次会议了解到,全国政协委员、民进扬州市委会主委、扬州市政协副主席董玉海带来了一份关于制定《电梯安全条例》的提案。

董玉海在这份提案中写道:“电梯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接触最多的特种设备之一。据国家质检总局提供的数据,截至2017年底,全国在用电梯总量为561万台,约占全世界的三分之一。”


董玉海指出,电梯作为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一类特种设备,社会对其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,即使一般事故甚至只是故障,也会引起较大社会影响。

当前,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和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对包括电梯在内的8类特种设备提出了安全监察的总体要求,但由于电梯作为一种遍布城市楼宇,与人的关系最为密切的特种设备,其在安全要求、监管方式、执法手段等方面与锅炉、起重机械等工业特种设备等有较大差异,需要制定专门的法规,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方式,保障其安全使用。


董玉海说,虽然多个省市已积极制定了电梯专门的地方条例、规章,但一些电梯生产企业反映,各地标准不一的立法让电梯相关企业无所适从,希望国家能够制定电梯法规,统一要求;地方法制部门也反映,虽有地方立法,但在推广强制责任保险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、落实电梯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标准等方面,还需通过《电梯安全条例》提供统一的法律支撑。


为此,董玉海建议国家加快制定《电梯安全条例》,从法律层面明确我国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关问题,主要包括:


明确监管目标要从预防事故向预防故障转变,电梯涉及民生保障,对其安全性要提出更高要求,不仅要按照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要求预防和减少事故,还要预防和减少故障;

明确监管手段要从执法检查向监督服务转变,电梯已经成为城市群众生活必需品,对其安全监管不能简单采取常规的封停、罚款等以罚代管的执法手段,而要帮助相关单位落实有关整改措施,做好监督和服务,消除隐患,保障群众乘用电梯的便利;

明确监管方式要从部门监管向多元共治转变,电梯安全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,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和多个部门职能,需要明确电梯从选型采购直至更新报废的全生命周期各环节、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,需要建立各地政府负监管主责,质检、安监、住建、财政、保监等多部门齐抓共管、协调联动的监管新机制,全面保障我国电梯安全。